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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继承法 修改的继承法具有中国特色 有利于安定人心、推动对外开放和四化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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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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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继承法
修改的继承法具有中国特色
有利于安定人心、推动对外开放和四化建设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继承法草案讨论热烈。在前天和今天的分组讨论中,委员们竞相发言,认为这个法律草案修改得比较成熟,具有中国特色,若通过颁布,会对安定人心、推动对外开放和四化建设大有好处。
马木托夫·库尔班委员说,继承法草案修改得好,是基本成熟的。我们国家制定继承法很有必要,它不仅对于安定民心、消除顾虑、加强人民的团结和睦、促进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争取更多的华侨投资于祖国的四化建设,吸引外资,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
许涤新、董建华委员说,继承法草案破除了几千年重男轻女的封建陋习,它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强调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
张秉贵委员说,多年来我们没有继承法,围绕遗产继承问题,子女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不易解决。有了继承法,这方面就有法可依了。
列席会议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文说,有了继承法,可以正确处理遗产继承,做到有法可依,实行对外开放,也需要有一个法律来解决涉外继承问题。
赛福鼎·艾则孜副委员长说,男女平等的原则很重要,在宗教上,男女继承是不等的,还有少数民族的习惯也不一样,我认为不符合本法的,应尽量按本法办。
白寿彝委员说,著作权的继承,比其它产权的继承要复杂些。国家承认著作权,对于著作人是一种鼓励,有利于学术文化的发展,但如果让著作权世世代代传下去,对于学术的发展反而不利。建议在继承法草案中删去这一项,将来在著作权法中另作具体的规定比较合适。现行的家庭财产形式有多种类型,继承法草案对于财产形式缺乏明确概念,因而对于继承的规定似乎不太明确,建议考虑修改。关于男女平等问题,光在字面上注意是不够的,建议在继承顺序中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子女、父母为第二顺序,这样,有利于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可以减少一些子女在遗产问题上的家庭纠纷。继承法作为一种法律是应当宣传的,但同时应当教育人们,不要把两眼盯在遗产上,而应当鼓励他们奋发自力,当然,我们有一笔遗产在国外还是需要的,但是,我们要鼓励年轻人有志气,不要依赖遗产。
胡绩伟委员说,我们的继承法与旧社会的继承法既要有联系,也要有区别。既要遵守按血统、血缘的继承,也要根据新的情况适当地“破”。继承法应把是否抚养、赡养老人作为享有继承权的重要根据,继承顺序也应根据抚养、赡养老人所尽义务的情况来确定。对那些不赡养、不关心、不爱护老人的应规定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的通过,应在社会上促进孝敬老人的良好风气,增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另外,计划生育推行以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女婿、儿媳赡养老人的事越来越多,因而婿、媳应同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马万祺委员说,我建议,根据我国情况,遗产少的可以不收遗产税;立遗嘱的人应当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应规定不负责抚养的丧失继承权。他建议,鉴于目前社会环境,继承仍应以血统为主。
爱新觉罗·溥杰委员说,财产属夫妇所共有,当一方还在世时,不应当先将财产的一半分出,应规定夫妇双方去世后,被继承人方能继承遗产。
周占鳌委员说,建议在继承法中提及个人投资的继承权。
刘东生委员建议,继承法应写上国家鼓励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或财产的一部分捐赠给国家或集体,还应写上对公民的子女将遗产捐赠给国家的给予鼓励的条款。
林丽韫、张文裕委员说,私生子是父母的责任,不是子女的责任。我们主要应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公民都严格遵守婚姻法,执行一夫一妻制,防止非法同居。
白寿彝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定石建议在草案中去掉婚生与非婚生字样,只讲子女就行了。
莫文骅委员说,文物问题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文物由文化部登记就可以,由私人保存更适宜一些。
李贵委员说,赞成继承法中把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列入遗产。对特别有价值的文物,文物法已经做了不许出口的限制。
张文裕委员建议,对华侨、少数民族的继承权的规定要有一定灵活性。比如,华侨、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风俗习惯不同,继承的方法也应不同。
沈鸿、段苏权、陈鹤桥等委员建议,关于遗产税的法和继承法应同步制订,我们要抓紧立关于遗产税的法。
袁雪芬委员说,鼓励赡养老人,靠继承法还不够,因为有的老人没有财产可被继承。所以,必须对青年加强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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