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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作总社向各地合作社发出通知 指示与农民订立预购合同应注意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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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25
第2版()
专栏:

  全国合作总社向各地合作社发出通知
  指示与农民订立预购合同应注意事项
全国合作总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合作社在与农民订立预购合同时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合同不要拘泥于形式,可根据当地农民的习惯,以责任分明为原则,老式契约、借据等形式都可以采用。第二、凡政府已公布的实物比价、产品规格,合同上应认真加以保证;必须贯彻优货优价、劣货低价的原则,以解除农民的顾虑,提高产品的质量。第三、预购合同必须根据双方有利、互不吃亏的原则作价。单纯营利思想是错误的,不怕赔钱的恩赐观点也是错误的。第四、预购的产品,应以工业原料为主,必要时可预购部分小麦,以满足城市消费合作社社员的需要。第五、合同签订时,应规定明确的保证责任,以免遭受损失。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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