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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会 决定二十七日召开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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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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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会
决定二十七日召开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原则通过继承法草案,提请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27日在北京召开。
常委会的这次会议开了七天,委员们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今天的会议议程是对几项议案作出决定。
彭真委员长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由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他宣布:今天的会议应到委员一百五十二人,因病因事请假的三十八人,实到一百一十四人,合于法定人数。
会议首先通过了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接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代表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根据这次常委会议期间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又对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再次作了一些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现在的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委员们同意法律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至此,我国第一个涉外经济合同法正式宣布诞生。
还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委员们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这次常委会议期间,委员们在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关于这个法律草案的修改说明后,再次进行了审议,表示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继承法草案。今天的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今天的会议还通过了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将这两个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和选举。
这次常委会议期间,委员们分组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报告草稿表示原则同意,有些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今天委员们原则通过了这个报告,决定授权陈丕显副委员长根据委员们所提意见修改、经委员长会议审定后,向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原选举单位补选的十五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意民族委员会关于将何郝炬等四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改善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待遇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意见。
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提请,决定任命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免去于明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任命陈慕华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免去吕培俭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任命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免去陈慕华兼任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
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耿飚、许德珩、彭冲、王任重、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廖汉生、韩先楚、黄华,出席了会议。
国务委员康世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列席了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5年3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27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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