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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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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22
第2版()
专栏:

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日趋频繁,涉外经济合同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涉外经济合同法》,正是适应这种需要,参照国内《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实行对外开放,进行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订立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是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事情,但订立合同必须有法可依,世界各国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即使签订也无效。比如,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经批准不能成立,越权批准的也不算数。又如,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我国任何企业进行对外经济活动,谈判、签订合同,都要牢固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
关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涉外经济合同法》按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这种对某些种类的合同作出特别的规定,也是国际上的通例。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越来越多,外商对在华投资的信心越来越大。但是,也有人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些疑虑。其实,这些疑虑没有根据。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开放之门只会越开越大。因此,我国法律即使有新的规定,也是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力、更加有利的保证。《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凡是在我国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这就表明,我们的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切实的、有效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紧时间,广泛宣传这部法律。要使广大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熟悉它、掌握它,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对外经济关系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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