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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乡镇煤矿乱伸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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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23
第2版()
专栏:记者来信

禁止向乡镇煤矿乱伸手
近年来,山西农民办小煤矿热情很高,独户办、集资联户办、村办、乡(镇)办的煤矿越来越多。但是,喜中有忧,各种名目繁多的“费”“捐”也随之而来。乱收费,乱摊派,乱克扣,乱捐,乱要……乡镇煤矿面对着四面八方伸来的手,张开的口,感到很为难:交吧,刚刚创业,财力有限,真象挖心头肉;不交吧,胳膊又扭不过大腿。
据忻州地区的同志在原平县段家堡乡高豹湾煤矿调查,煤矿每出售一吨煤,被收取的各种“费”就达十多种:县煤炭公司收“矿山管理费”一角五分,县和乡收“企业管理费”一角五分,县救护队收“救护费”五分,乡收“修路费”五分,“育林费”一角,地区收“育林基金”九角,县煤运公司收“煤台集资费”一元五角(只收代销部分),县煤运公司收“煤台管理费(含损耗费)”煤价的6%,煤台收“火车装运费”、“卸汽车费”、“化验费”等,以上各项,都是在国家征收销售收入5%的税金之后额外收取的。1984年,这个煤矿交纳的税金和上述各种费用共达九十四万二千余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48.5%。加上生产成本和短途运煤费用,吨煤销售成本达二十一元八角二分,比当地平均销售价高四元零一分。这个煤矿为应付局面,勉强维持生产,只好不提留“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
另据临汾地区乡镇企业局调查,临汾市西头公社卧龙垣煤矿要交的各种“费”“捐”共十三种。乡镇煤矿被乱收各种“费”的问题,在山西七十余个产煤县普遍存在,已成为办矿农民的沉重负担,成为开发煤炭资源、发展乡镇煤矿的一个阻力。针对乡镇小煤窑负担过重问题,山西省几位人民代表曾向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后经省乡镇企业局派员调查表明,各地、市、县以各种名目向乡镇煤矿摊派的费用,共有十七种之多,这种损害农民利益的“剥皮”行为,长期没有制止。
一些单位向乡镇煤矿乱收费的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山西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文件指出:“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企业有权拒绝交付。”
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在反映山西雁北地区煤炭管理上层次多、收费多等问题的材料上批示:“‘食之者众,生之者寡’,我们的民族经济不可能振兴。如果反过来,我们的一切就大有希望。”
看来,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使乡镇企业和农民得到实惠,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本报记者 王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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