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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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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29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1)

遗弃罪
夫妻互敬互爱、相互扶养,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现在社会上有极少数人不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有的人在谈恋爱期间,就把婚后家庭生活中“不要老人”作为一项条件;有的人把年老多病或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的老人视为“包袱”、“负担”,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有的人不惜采用种种手段,逃避赡养的义务;还有的人为了再生男孩,将亲生的女孩丢弃等等。
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活和生命。为了切实保障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遗弃罪作了明文规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并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我国婚姻法对扶养义务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除此之外,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凡是根据上述规定,负有扶养义务并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遗弃罪。
第二,被遗弃的人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体地讲,这些人是指由于年老、年幼、伤残、患病等原因,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虽然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所以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给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因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来说,没有生活上的照料帮助,同样会直接产生严重的后果。
第三,遗弃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的目的而有意不履行抚养义务。故意遗弃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为了自己生活得更好而不赡养父母,有的是因喜新厌旧而遗弃配偶等等。
如果行为人因天灾人祸、身患重病或没有收入,自身生活无法维持,对履行抚养义务确实力不从心的,不能认为是故意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作为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贫饥交迫、到处乞讨,或造成被害人病、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遗弃罪同虐待罪的区别主要是,虐待罪的被害人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遗弃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虐待罪行为人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手段经常折磨、摧残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遗弃罪则是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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