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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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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27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
兹规定北京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在本年“五一”劳动节前后放假办法如下:
一、四月二十九日(星期日)一律照常工作,不放假;
二、五月一日放假一天;
三、五月二日补假一天。
望即遵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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