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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石油部请示报告并通知贯彻执行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集中管理 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只限于在中央已批准的十个省(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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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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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石油部请示报告并通知贯彻执行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集中管理
  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只限于在中央已批准的十个省(区)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石油工业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请示》,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通知指出,对外合作开采我国石油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应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只限在中央、国务院已批准的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十个省(区)进行。
国务院确定由石油工业部作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经营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业务。在陆上石油对外合作中,石油工业部要注意发挥地方和地质部门的积极性,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石油工业部的请示报告提出:合作区域以生成油气的沉积盆地为单元,不受省区界限的限制,成立中国石油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对于承包对外合作区的石油作业和各种服务,中国石油开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协调,避免盲目性,切实做到照顾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利益;在此以前,各地方已经进行的属于探索性的对外接触,中国石油开发公司都予以承认。今后,凡商谈陆上石油合作,都须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统一组织并签约;签订区块合作合同,须经石油部审核,报经贸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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