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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突出孝敬老人这一条 人大代表胡绩伟谈修改《继承法》(草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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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5
第5版()
专栏:

  应该突出孝敬老人这一条
  人大代表胡绩伟谈修改《继承法》(草案)意见
本报讯 记者高新庆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胡绩伟,因眼病在这次人大会议期间住院。4月3日下午,他应《中国老年》杂志特约记者的请求,在北京医院病房里谈对《继承法》(草案)修改意见时,反复强调,《继承法》要突出孝敬老人这一条。
胡绩伟说,孝敬老人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说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想这应该算一种优越性。同资本主义国家老人处于比较孤苦的境遇比,在咱们的社会里,老人是普遍受到尊敬的。
胡绩伟翻开《继承法》(草案)说,这个文件里用了“赡养”、“扶养”两个词,都不算很确切。我认为还是用“孝敬”比较好。“孝敬”不是旧礼教的“孝顺”,而是含物质上供养和精神上安慰、尊敬的意思。他认为,今后父母靠儿女来养活的,可能会越来越少,因为父母都有职业,都有收入,重要的是子女要关心、爱护、孝敬老人。
胡绩伟还强调一点,他说《继承法》对旧社会“子承父业”这一条还要保留,这一条不能破,如果破了就没有《继承法》了。但是我们又要适当地改革,适当地破,不能完全照那个样子。因为旧社会继承的唯一条件就是儿子或者他的直系亲属。而新社会,儿子和直系亲属中谁有继承权呢?最主要就是看谁孝敬老人,谁孝敬老人谁就有继承权,谁不孝敬老人谁就丧失继承权。这一条是旧社会所没有的。第二点,除儿女这个直系亲属之外,女婿、儿媳真正孝敬老人的,也应该有继承权;相反儿子、女儿不孝敬父母的则丧失继承权。扩而大之,养子、亲朋,孝敬老人的,真正尽孝敬义务的,都可以有继承权。他认为《继承法》(草案)总则部分应加一句:“树立孝敬老人的道德风尚”。
快要结束谈话时,胡绩伟情绪激动地说,强调孝敬老人这一条,一是可以大大增强社会上孝敬老人的道德风尚;二是可以大大减少光靠老子吃饭,不劳而获或不劳而富的现象;三是可以减少许多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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