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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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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6
第3版()
专栏: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1985年1月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3月29日作协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改定稿)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鼓励作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组织和推动文学评论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积极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六条 中国作家协会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各种群众文学社和刊物,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予以帮助。
第八条 中国作家协会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一切爱国的作家,包括台湾省、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作家,不断扩大和加强文学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九条 中国作家协会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的人身自由和从事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中国作家协会积极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向国外介绍中国文学,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加强同全世界作家的友谊,为促进世界和平事业而努力。
会员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地方分会推荐,经本会书记处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的罢免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有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人身自由、劳动成果、版权和其他经济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会员分别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各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顾问若干人。顾问可以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作家协会的工作起参谋、咨询、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会,在文学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予以指导和协助。
各地方分会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章程,接受分会会员。
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可同时加入当地分会。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补贴;(二)本会兴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四)会员的会费。
本会积极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如设置写作场所,给经济确实困难的作家补助创作旅行费用,向年老多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作家提供生活补助等。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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