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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制订继承法的必要性——访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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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7
第5版()
专栏: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制订继承法的必要性
  ——访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
  本报记者 刘虔 晓渡
提交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我国具有民族特点的第一部继承法。
为什么要制订继承法,制订继承法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实施继承法有什么意义?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友渔。
张友渔说,这些问题我们也曾讨论过。一般地说,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的,因而是不保障财产继承权的,《共产党宣言》里就讲到要“废除继承权”。但是,马克思也说过要辩证地看问题,不是要通过废除继承权来实现社会主义,相反,是在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进程中,逐渐消灭继承权。所以不能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要继承权。“文革”期间,张春桥等人的“左”的论调,不仅是对共产主义教条式的解释,也是对现阶段社会主义的歪曲。要达到消灭继承权,首先要保护继承权。
说到这里,张老阐述了这样一个道理:因为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一定要科学地有步骤地进行。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承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到1956年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才取消了这种所有制。现在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两种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是全民所有制,一是集体所有制,同时还承认个体经济的存在,并保护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包括某些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至于个人的消费资料,一般都属于个人所有。这就必然产生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到了共产主义,人们能够各取所需了,私有制消灭了,继承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张友渔说,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在社会还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生活上的需要,因而父母对儿女就不能不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的条件下,也必然会存在财产继承的问题。假如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假如不能把财产留给后代,人们就不会去创造和积累财富,这对当前社会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保护继承权有它的积极意义,否定继承权的观点不可取。当然,儿女不能依赖继承权来生活,而要努力奋进,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
张友渔说到,现在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也是生产单位,特别是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保护家庭的私有财产,就更有其重要意义了。他说,中国的家庭结构也在逐渐缩小,但现在三代同堂的家庭还不少。对继承权必须用法律形式来保护。没有继承法,对于当前某些家庭出现的财产纠纷,处理起来就没有准绳。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保护继承权,制定继承法,有利于安定人心,加强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的继承法,既讲血缘关系,也尊重我国的传统习惯。在法律表现上,资本主义国家是以遗嘱继承为主,而我们是以法定继承为主,但也承认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并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们承认继承权,制定继承法,不是作为最终目的,而是适应实际需要,为了将来消灭继承权。但现在还需要保护继承权。
张友渔最后说,法律的制定,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现在提请人民代表审议讨论,将使它更趋完善,而要付诸实施,遇到的困难肯定会很多,特别是在农村。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法律工作者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互谅互让的精神,宣扬我国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纠纷一定要诉诸法律时,要严格依法办事。要使我们的继承法不仅是保障继承权的有力武器,也是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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