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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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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8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罪?编辑同志:
在整党期间,党员李丰云向县委写了一封检举信,说党支部书记张力去年曾利用职权亲自殴打和布置别人殴打群众。经过调查,发现李丰云的检举信部分失实,请问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读者石一夫石一夫同志:
从来信反映的事实看,李丰云的行为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有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有告发的行为;在主观上需有通过诬告使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的故意。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李的检举只是“部分失实”,也就是还有一部分事实是属实的。他客观上虽有告发的行为,但并未捏造犯罪事实;主观上是为检举违法犯罪、端正党风的积极目的,而不是出于诬告张力使之受到刑事处分的意图。
(二)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要件之一是捏造犯罪事实,无中生有,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强加于被害人。必须把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严加区别。前者意图陷害好人而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意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不确实而检举失当或部分不实。因此,对后者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张力确实有罪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尽管李丰云在揭发、检举中有部分失实之处,但只要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陷害行为。当然,我们也希望公民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力求把事实搞准确。
(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控告、检举的权利。党章也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控告的权利。李丰云向县委检举、控告张力违法乱纪行为,动机是好的,程序是符合党规国法规定的。因此,对他不应过多指责,更不应定罪科刑。否则,将会阻塞言路,不利于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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