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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冷静的头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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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8
第4版()
专栏:

  要有冷静的头脑
  梁小宏
凡搞栽赃陷害他人的人,总是凭借着一支笔、一张纸,伪造一些“证据”,弄得受害人有苦难言,陷于狼狈不堪的境地。倘若执法机关对诬陷之词轻信了,就会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痛苦和不幸。
在现实生活中,栽赃陷害他人的人并非绝无仅有。他们为了达到某种私利,或者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或者倒打一耙,嫁祸他人,借此把水搅浑,以便在乱中取“利”、取“理”。常言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在这一塘浑水面前,执法者稍有不慎,就会铸成大错。李长江案的教训就是一例。因此,政法机关在审理那些“控告”、“检举”、“揭发”之类的案件时,一定不要为某些假相所迷惑,要善于去伪存真,弄清事实真相。对证据确凿的犯有诬陷罪的人,必须绳之以法。当然,也不可把本来是正当的告发,包括其中有些情节失实的行为,当作诬告进行处理。不论是前者或者后者,在事实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捕人。只有这样,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才能真正成为用来揭露犯罪、打击坏人、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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