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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开会审议继承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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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9
第3版()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开会审议继承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四月八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四月六日和八日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会议认为,这个法律草案总结和发扬了中华民族在个人财产继承方面的优良传统,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是基本可行的。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在前几天的分组审议中,普遍认为制定继承法非常必要,继承法草案基本上是好的,但对这个草案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和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先后主持了两天的会议。会上,委员们认真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字斟句酌地对继承法草案作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许多是建设性的,应当吸收。如草案中规定,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有些代表提出,遗弃被继承人本身就是严重的问题,即丧失继承权,不要再加个“情节严重”的限制词。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应当吸收。再如,草案中规定,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直至其死亡,丧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直至其死亡,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代位继承人的,应当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些代表提出,不管有没有代位继承人继承,这样的儿媳、女婿都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有利于赡养老人,应当吸收,等等。代表提出的意见中,还有一些是要由其他法律规定的,有一些是属于工作上的问题,应在工作中予以注意,继承法草案可不规定。会后,法律委员会将向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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