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阅读
  • 0回复

保障改革和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1
第2版()
专栏:

保障改革和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决定
本报评论员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东风,给我们国家带来勃勃生机。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万千新生事物在探索中前进,同时,也迫切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加以调整和保障。但是,有许多事情我们还缺乏经验,还不能很快制定法律,或者补充、修改原来的法律。怎么办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妥善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反复考虑的基础上,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有利于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方面某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利于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好必要的准备。这是从我国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出发,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现在,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我国已经有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这对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制仍然不够完备。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怎样加快经济立法呢?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经验证明: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已经成熟的经验,才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同政策相比,应当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对于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先用政策指导,经过实践检验,然后再将成熟的经验制定为法律,这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过去,我们在制定一些重要法律时,都是这样做的。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如果把不成熟的东西仓促制定为法律,不仅不能促进和保障改革,还有可能妨碍改革的进行,到头来不得不被迫频繁地修改,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对经济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抱积极的态度,把成熟了的经验、行之有效的做法,抓紧制定为法律;一方面要坚持慎重负责的方针,对目前还不成熟的东西不能急于立法,只能抓紧试验,创造经验,待经验成熟以后再定为法律。“授权决定”正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在当前形势下的新发展。
“授权决定”规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就是说,在新的法律尚未制定,或者对现行法律尚未作补充、修改之前,国务院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和上列前提下,制定某些超过行政法规范围的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它们还可以对现行有关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作某种灵活的变通。这样做,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迅速发展变化的需要,也可以为制定或补充、修改法律,做好必要的准备。可以预见,“授权决定”的贯彻执行,必将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更加顺利地向前发展。(附图片)
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图为代表们举手表决时的情形。本报记者 张雅心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