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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的再议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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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1
第4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关于“费”的再议论
邓定榆
读了人民日报“我说经济改革”专栏中《费解的“费”》和《“费”的由来》两篇文章以及编者所加按语以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作为一个财务人员,自己也有些看法。
企业发放的各种“费”从何而来?我想不外乎四个来源:一是职工奖励基金;二是职工福利基金;三是挤入成本;四是动用各种收入。这四个来源中,前两个来源是企业合理留利,但二者情况也有不同。职工奖励基金是可以用各种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基金虽也是企业合理留利,但有规定用途,一般不能任意用“费”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如果任意从中发放各种“费”,等于扩大了奖励基金,而且还逃避了奖金税,是现行规定所不允许的。
至于将各种巧立名目的“费”挤入成本,那就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即便这许多“费”是提高经济效益而来,也不能全部由本企业职工吃光分尽,更不用说由于发放这样那样的“费”,提高了成本所造成的后果了。
动用各种收入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有借口的发放“费”的做法。企业增加收入,不论是计划内或是超计划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统一通过实现利润的增长,按照规定进行分配,而不能事先砍掉一份,留下私分。
我认为企业领导人和有关的管理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财经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办事;审计部门、财税机关和银行都要严格把关。此外,特别要重视财经制度方面的宣传,以消除由于认识、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的误解。
《“费”的由来》一文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文中所说“有些企业和单位,手头的钱多了,为了让职工增加一点收入,之所以要‘创’立这么多‘费’,其中一个原因正是为了避免触犯某些现行的财务规定”,却显然是一种误解。企业赚钱多了,让职工增加一些收入,现行财务规定是允许的,但有一定的量的限制。而“创”立这么多的“费”,才真是触犯现行财务规定。
(注:作者是江苏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合作部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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