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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退休干部若干政策问题答读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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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5
第4版()
专栏:

关于离休退休干部若干政策问题答读者问
许多离休退休干部愿意为现代化建设继续焕发光热,“老有所为”,实现自己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志愿。他们希望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特长,在各种不同的岗位上,进行社会工作,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我们收到不少读者来信,提出离休退休干部的若干政策问题,要求予以解答。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离休退休干部能进行社会工作吗?
退休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离休退休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他们离休退休之后,应该发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继承延安精神,在社会生活需要的各种岗位上,可以量力而行地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办些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这样做,是会受到党和人民的欢迎的。
二、有专业特长和科技知识的离休退休干部,能进行哪些活动?
每一个离休退休干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科学知识,在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老有所为”,选择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例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为四化培养建设人才的训练班、补习学校,可以举办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所、生活服务站等。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可根据经济效益,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
此外,离休退休干部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或讲学活动。他们可以同有关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三、应聘迁居外地的离休退休干部允许回原地吗?
凡是经过批准,应聘迁居到外地企事业单位,进行讲学、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生活服务站等活动的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保持原地户籍,允许随时迁回本地。
四、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专业吗?
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取得经济收入。湖南衡阳县的不少离休退休干部,在这方面做出了成绩,他们既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也增加了家庭收入,改善了家庭生活,增进了家庭团结,为树立敬老尊贤新风尚,创造了经济条件。这些专业活动,利国利民利己,何乐而不为?
五、离休退休干部在进行技术性、知识性咨询等活动时,他们还能领取原有的工资吗?
凡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搞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的离休退休干部,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应领的工资,享受应该享受的生活待遇,不能因为他们从事这些活动而降低他们应享受的离休退休待遇。
六、离休退休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他们的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离休退休干部可以经商或办企业。他们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离休退休干部决不能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利用曾经担负领导职务的影响,利用“余权”,套购或倒卖国家的紧缺物资,走私贩私、买空卖空、偷税漏税。离休退休干部不能从事“皮包公司”性质的经营体,也不能给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
离休退休干部在进行经商或办企业活动时,他们的经营收入如不低于应领取或享受的工资、生活待遇,那么,就应该停发其应领的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如果经营收入低于他们应领取的工资和享受的生活待遇,可以酌量发给一部分,保证不低于原待遇。
(原载《中国老年》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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