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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利”辨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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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7
第8版()
专栏:

“权”与“利”辨诬
李庚辰
调整领导班子时,我的一位朋友被选拔为某公司经理。干了才几个月,前天见到我,他竟诉起苦来,说当经理难,当新经理更难,当改革的新经理尤其难。问何以故,答曰:无权尽职。比如想要改革生产指挥机构,书记便有言在先,说是“小事不问,大事要管;请示报告,不得减免。”他按照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原则办,发生了一些麻烦,便有人嘁嘁嚓嚓:防止有人争权夺利哟!他问我:这个样子,你说叫我怎么办?
这的确不大好办!“争权夺利”这东西,对于领教过“革过去革过命的人的命”的人来说,是人人掂得出分量的。向党“争权夺利”那还了得!能不令人闻而生畏吗?!
然而,仔细想想又觉得不尽然,似乎并非一切权、利都是争不得。比如说“争权”,那要看“争”的什么“权”;“夺利”,也要看“夺”的什么“利”。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工厂、企业里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据此,改革生产指挥机构之权,本是经理职权以内所应有的,无需再“争”,也就没有什么“争权”之说;如果说还要去“争”的话,这就只能说明有人该交权而未交,不争不足以克尽职责,更不用说推行改革。那么他所争的只不过是他应得未得之权。这不是争个人之权,而是争管理生产、推行改革之权。因此,有人包揽大权“抓住不放”,这是违背中央关于改革和党政职责分开的指示精神的。将不该揽的权揽了去,人家此时能不争么?这决不是向党争权,而是向独断专行的人争夺他私揽之权。你开明一些,把该交的权交出来,集中力量做好党委的工作,再不“耕人家的田,荒自己的地”,人家又何“争”之有?
至于说到“夺利”,那也需要分析。搞好生产经营原本就是为了谋利;推行改革更是如此。谋而不得必须去夺,利关国家,利关四化,当仁不让,为何不“夺”?你不支持人家尽职谋利,反倒处处掣肘、设障,眼看此利被你弄丢了,焉得不夺?!应该打屁股的本来是你,却反过来指责别人“夺权”,还显得那么理直气壮,只能说明“左”的影响之深。事实上,大凡认真负责敢于推行改革的人,总不免要冒一些风险,多吃一点苦头,作出一些个人牺牲的。明知如此,还甘愿去做,哪里还谈得上夺什么个人私利呢?!
当然,此诬之辨,决不包括那些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人。这该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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