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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什么受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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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9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他为什么受罚?
本报记者 苏宁
在北京市朝阳门外水碓子农贸市场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在贩卖鲜鱼。他是北京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人称“鱼贩子”。去年9月,北京市税务局朝阳分局突然把他找去,让他补交了九百八十多元的税款和同样数目的罚金,共计一千九百多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鱼贩子”自农贸市场开征集市贸易税以来,经常隐瞒、少报经营收入,有时还刁难税务人员。1984年1月,他利用与北京朝阳区六里屯渔场的熟人关系,多次从渔场买进大量鲜鱼,然后转手倒卖。1月5日和10日,他两次卖给北京劲松菜市场鲜鱼四千二百多斤,营业额四千二百多元。紧接着1月12日、13日,他又两次卖给内蒙古兴和县食品公司鲜鱼三千九百多斤,营业额四千一百多元。在这期间,他还从六里屯渔场买进鲜鱼四千斤,寄存在北京通县的一位熟人家,其中除三百斤以原价转卖给那位熟人外,其余三千七百斤全被他拉走卖掉。按照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有关规定,这几次买卖活动都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的工商税。但是,这个“鱼贩子”心想,这几次买卖都是在农贸市场以外的地方成交的,除了当事人以外,无人知晓,因此没有主动向税务人员申报、交税。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税务机关很快就接到了群众的检举信。当税务机关找他调查核实时,他仍不如实交待,继续隐瞒营业额。(按:这时他如能老实交待,就可以只补交税款,而不会被处以罚金。)因此,北京市税务局朝阳分局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临时工商税的有关规定,按“鱼贩子”买卖鲜鱼营业额总数8%的税率补征临时经营工商税九百八十多元。(按:根据有关规定:无营业执照或在指定场所以外经营属临时经营,按8%的临时经营工商税率征税。如果虽属无照经营或场外经营,但当事人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则可按5%的税率征税。)鉴于“鱼贩子”有意偷税,案发后仍不老实交待问题,所以朝阳分局又对他处以应纳税款一倍的罚金。(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有意偷税的行为可以处以应纳税款一至四倍的罚金。)
现在,这个“鱼贩子”已补交了税款和罚金,对自己的错误也有了一定的认识。至此,这个偷税案算是结束了,但是从这个“鱼贩子”身上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这难道不值得有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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