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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税金纠纷的始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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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9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一起税金纠纷的始末
北京市海淀区农民张振恒和刘武理,从1982年起,未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就合伙组织闲散人员从一家毛纺厂承揽缝毛衣加工业务。截至1983年8月,张、刘二人用其他单位帐户和收据,共从厂方领取加工费二万六千八百余元,领取管理费五千四百余元,其中管理费为二人所得。海淀税务分局发现后,认为张、刘二人所得不是工资,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张、刘二人既未领取营业执照,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临时经营的税率纳税。据此,海淀税务分局通知他们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尽管税务机关对张、刘二人反复耐心地做工作,但他们仍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之不理,既不按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拒不交纳税款,而且态度蛮横,甚至辱骂税务人员。海淀税务分局于1984年2月将张、刘二人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淀税务分局依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向张、刘二人征税是正确的,应予支持。1984年8月31日判决张、刘二人向海淀税务分局缴纳税款二千三百一十三元零七分,并罚他们缴纳同样数目的罚金和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张、刘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认定张、刘二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于1984年11月12日裁定驳回了张、刘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确定原审法院的诉讼费七十七元和二审诉讼费用三十八元五角由上诉人张、刘二人承担。
(李纶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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