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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获罪 自食其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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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19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抗税获罪 自食其果
江苏省金坛县个体工商户朱锁庚,从1981年11月开始生产经营豆制品,至1982年12月仅交纳税款一百二十元。金坛县税务局金城税务所对朱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朱锁庚从1982年1月至1983年8月购入黄豆五万六千多斤,折营业额三万四千余元,应纳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千四百多元,扣除已交和补交税款外,尚应补交税款一千零二十一元。
金城税务所在查清事实之后,多次找朱谈话,耐心地向他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动员他依法补税。他不仅不听,反而到税务所无理取闹,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983年10月24日,金城税务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正式通知朱锁庚在当月31日以前补交税款。朱锁庚置若罔闻,态度蛮横,扬言:“要钱没有,送我公安局去好了”。11月22日金城税务所再次对朱进行说服教育,动员他补交税款,他仍无动于衷。
1983年11月26日,金城税务所向金坛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同时金城税务所的同志再次登门给他送去税票和限期纳税通知书。次日税务所又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将朱锁庚请到税务所,再次对他进行说服教育,朱竟无视税务法令,扬长而去。
为了严肃税收法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4年7月19日金坛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了朱锁庚。
9月29日,金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朱锁庚偷税、抗税一案。合议庭认为,朱的行为构成偷税抗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处朱锁庚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追缴偷税款一千零二十一元。(刘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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