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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与五百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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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22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离婚证与五百元
《河北法制报》记者 谷京辉 本报通讯员 王平
谁都希望自己的家庭幸福美满,夫妻恩爱。可是有许多事又不尽随人意,夫妻闹离婚的事也时有发生。
张爱莲离婚案说来也很平常,然而却人为地闹出一桩奇闻来。
她为什么要离婚
张爱莲今年26岁,河北涉县河南店镇赤岸村人,是本村业余剧团演员。1980年,她经人介绍,与本村青年张彦菊结婚。新婚燕尔,也曾恩爱。但蜜月过后,张爱莲随剧团在附近乡村演出,呆在家里的时间少了,婆婆和丈夫便对她慢慢产生了不满情绪:先是反对她演戏,接着发展到骂她,打她,最后整得她不敢回家。无奈,张爱莲只好住到娘家,而劳动、演戏所得却留给了婆家……
两年多的婚后生活,对张爱莲来说是痛苦的。但她却不敢想“离婚”这两个字。因为离了婚的女人在村里是抬不起头的呀!虽然这赤岸村还是当年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所在地,可那“好女不嫁二男”的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在这个老解放区还挺吃香。
1983年的一天,张爱莲的父亲来看女儿。一进门,见爱莲正跪在地上给丈夫喂饭,婆婆在一旁大骂不止。父亲气得扭头便走,回到家里便旧病发作,直至昏迷。张爱莲闻讯赶到医院,父亲醒过来只说了一句:“女儿啊,为你的事气死我了……”第二天便咽了气。张爱莲悲愤交集,横下一条心:离婚。
其实,丈夫也早想离婚,只是自己不愿先提出来罢了。因为,他错误地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在分割财产时就吃亏。于是,他便用打骂的手段逼迫妻子先提出离婚。既然妻子先提出了离婚,他当然要一闹到底。
别出心裁的调解
去年2月9日,张爱莲同张彦菊来到河南店镇。镇司法助理员张吉余找来几个村、镇干部一起进行调解。张吉余冲着张爱莲说:“你是什么心,整天东跑西跑去唱戏。”“小张(指张彦菊)不会打人。”调解到最后,张吉余让张爱莲拿出五百元钱赔给男方,理由是:“谁离婚也得拿钱,这是政策。”张爱莲问:“离婚为什么要女方给男方钱?”这时,有的干部说:“男方结婚要花钱,女方找婆家可以要个钱嘛!”有的干部说得更干脆:“拿不出五百元钱就不给你离婚证。”
张爱莲此时进退两难:不离婚吧,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离婚吧,又拿不出这笔钱。但为了早日能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她被迫在离婚证上按了手印。这样离婚证上就由司法调解干部写上一行字:“三天之内拿来470元(注:因女方一件衣服被扣在男方亲戚家,作价30元),取走离婚证。”
张爱莲上哪儿去弄这五百元钱呢?她没有离婚证,户口、责任田仍在张彦菊家,她成了黑人住在娘家。为此,她不知流过多少眼泪。她想,没有拿到离婚证可能不算离婚吧,于是就想搬回婆家住。但回去一看,方知张彦菊在离婚的当月又重新结婚了。
迟发了一年的离婚证
由于张爱莲拿不出这笔钱来,所以离婚证整整一年拿不到手。她多次找到县有关部门,有关干部竟说:“这不算什么大事!”县妇联的同志为张爱莲鸣不平,有人又放风说妇联多管闲事。张爱莲又向《河北法制报》写了信。报社派记者了解情况时,引起了县委领导的重视。今年2月9日,扣发了整整一年的离婚证终于到了张爱莲手中。镇司法助理员张吉余把法律当儿戏的行为受到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负责同志的批评。张吉余向张爱莲承认未及时给离婚证的错误。镇办公室主任代表镇政府向张爱莲赔礼道歉,宣布离婚证从原离婚之日起生效,责成村干部解决好张爱莲的户口、自留地、责任田及口粮问题。
张爱莲离婚案是解决了。然而我们掩卷深思:为什么有些司法干部会干出这种荒唐的事来?最近,我们又对该案进行了回访。当镇司法助理员张吉余同我们谈话时,他好象还有一肚子委屈。他说:“当初我调解时,男方提出结婚时他花了一千五百元,要女方赔偿,而女方说结婚最多花了八百元,我只让女方交五百元,这不算过分吧?”“他们离婚闹了几年都没解决,我给他们解决了还不落好。”可见,他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不懂法便难于执法的道理,难怪他还有气哩!
我们回访张爱莲时,她不在家。据她母亲讲,她拿到离婚证后没有说什么,又忙于到别的地方演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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