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阅读
  • 0回复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22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编辑同志:
去年12月3日,你们在《法制园地》“法律信箱”栏中,答复了邵秀珍、谢增荣两同志询问的“如何处理被判处徒刑罪犯的职务、工龄、会籍等问题”,我们发现其中关于职工被法院判处徒刑缓刑后的工龄计算以及在缓刑期限内已具备了退休条件,可否办理退休的问题的答复,与现行政策有矛盾,请向主管部门了解后予以澄清。
读者 张南
张南同志:
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经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了解,现答复如下:
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编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