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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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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24
第2版()
专栏:

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行为
本报评论员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大量采用了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合同剧增。事实证明,经济合同制是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
但是,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本报今天发表的栖霞县严肃处理撕毁果园承包合同的报道,即是一例。在推行合同制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在所难免。问题在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视合同为儿戏,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愿意履行就履行,不愿履行就不履行,造成自己同农民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有时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特别是有少数干部,一见农民承包项目完成顺利,获利较大,就眼红,用行政命令撕毁合同。这样做,不仅造成生产的波动和损失,而且失信于民,损害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为了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行为,当前有必要严明合同法律。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一经签订,签约双方就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强制性的保护和监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干部,还是农民,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事项。谁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甚至撕毁合同,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职权,违反法律而不受追究的现象再也不能允许存在了。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农民群众也要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对于故意违反甚至撕毁合同的,要严肃查处,严重的要给予行政、法律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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