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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区农村建立合作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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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5-04
第2版()
专栏:合作事业

  如何在新区农村建立合作社
周钧
在广大新区农村,特别是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如何建立合作社,已成为新区群众的迫切要求。重庆市召开农民代表会议时,代表们就要求迅速组织合作社,推销农、副业产品,支持农业生产。因此努力做好土地改革地区的建立合作社工作,为今年的大生产运动服务,已成为目前的严重任务。
确定以集镇为中心的建社原则
在新区建立合作社,首先要确定以集镇为中心的建社原则。不能再走村村建社的旧路。因为集镇是农村的交换中心,及交通便利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农村供销社的主要任务是供应社员生产、生活资料,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为了便利社员,充分满足社员的要求,作到廉价供应,及时推销,就必须以集镇为中心,联合周围村庄建社。这样即可能做到“四多一少”,即社员多、资金多、业务多、收益多、开支少。苏北因为采取了集镇建社的办法,至去年十二月底止,社员已达一百十五万人,基层社共八百六十七个。平均每社社员为一千三百二十余人,五个多干部,每个干部服务二百六十余个社员,因之,业务多,开支少。苏南梅村镇供销社,原先社址在小桥头村,对群众很不方便,因而业务清淡。去年二月至八月底总交易额为二千六百多万元,开支率为百分之十四点二,亏损一百二十余万元。去年九月初社址移到梅村集镇后,到十月底止,两个月中,总交易额为一亿四千八百万元,等于过去每月的十九倍,开支率为百分之二点三八,纯利为四百五十七万元。这充分证明了集镇建社原则的正确。
抗日战争期间,在敌人的分割封锁局面下,再加农民购买力较低,村村建社,确实起了相当作用。但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目前农民购买力已经提高。他们要求供应与推销的商品种类繁多,除需要合作社供应一部分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推销一部产品外,需要在集镇上进行交易。如果今天脱离集镇,仍然走村村建社的道路,就和农民的经济活动不一致,合作社将不易获得发展。河北省根据农村中新的经济情况,改变了村村建社的作法,组织联村合作社,使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大大提高了一步。但有些联村社,仍是按行政村建立的。这样虽然比过去村村建社进了一步,但社员仍感不方便。如有的县按行政村建立了合作社,社员入了社后,还偷着设法在集镇的合作社入股。好多人想借集镇社社员证买煤及煤油,原因是按行政村所设的社“买货不方便,价格不便宜,货色不齐全,供应不及时”。由此看来,群众是欢迎集镇合作社的。
怎样着手建立合作社
第一,在新区农村建立合作社,应首先从经济作物地区(如棉、麻、烟等)及特产区开始,以集镇为中心进行建社。这是适合农民的要求的。一般的说,经济作物区的生产发展较快,适当的满足这些地区的农民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需要,帮助推销产品,也就较其他地区更为迫切。其次,建社工作应采取有重点地集中力量,由点到面的步骤。开始应有步骤的进行典型试办,然后吸取经验逐步推广。在集镇较少的地区,可以适中的大村为单位,联合周围小村组织合作社。第三,在合作社建立以后,必须迅速开展业务,特别是帮助农民推销农业副业产品。这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合作社巩固与发展的关键。因之,上级社或上级领导机关应大力协助,积极解决基层社在业务经营中的困难,并与当地国营贸易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代收农业副业产品,供应生产、生活资料。这样,不但合作社的业务有了国营贸易公司的支持,易于发展。同时国营贸易公司也将通过合作社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此外,基层合作社认真调查统计社员的需要,制订业务计划,通过订货合同,开展供销业务,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建立组织与开展业务必须密切结合
在新区应首先建立各级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推动城乡基层社的建社工作。在基层社发展到一定数量时,再通过民主方式产生县联合供销社、省供销合作总社,以至大行政区的合作总社。为了使建立组织与开展业务紧密结合,避免业务脱离组织,上级社一经建立,即应经营业务,带着商品下乡,一面宣传,一面组织,一面卖货。这种方法,是很必要的,应当加以提倡。这样既可取信于群众,又可避免业务与组织脱节的缺点。但有的地区,成立省社后,拥有大批资金,专作调剂有无及市场生意,起了国营公司的作用,这与发展合作社的精神是不符合的。各地应引以为戒。
须要防止的几个偏向
第一,在新区组织合作社进行宣传时,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过火。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有的地方开始过分宣传合作社的作用,把合作社说得有求必应。但到合作社成立后,并不事事满足群众要求,以致引起群众不满,甚至退社。比如某些地方组社时宣传每股只收稻谷三斤,而收股时又提到十三斤,社员反映说:“一开始就骗人,和旧社会的合作社一样。”结果纷纷要求退股。
第二,合作社的组织不要过分庞大,社址与社员的住址距离不要太远。村村建社,社小人少固然不好,但以集镇为中心建社时,如果人太多,社员的住址离合作社太远亦不妥当。华东的体验是社员太少了不便经营,但组织太大了,也不便于民主管理。有的基层社包括四五十个村庄,这是不合适的。根据苏北及湖南的经验,社员人数最少在一千人以上,一般以四五千人为最好,最多不要超过一万人,地区不可太远,这是符合于便利群众合理经营的原则的。
第三,以集镇为中心建社后,要积极发展周围村的社员。但社员都到集镇社买货,势必拥挤不堪,特别是在集日。如苏南梅村社,到赶集的日子,在两个钟头内,即有千人以上的交易。社员反映说:“工夫就是钱,等久了不合算。”因此除扩大社址分类供应外,在社员较多的村庄设分销处或分社也是必要的。社员少,无设分社条件者,可实行送货制,组织货郎担将货送到门上,或组织社员互助代销。这样也可避免拥挤现象。
此外,许多地方干部存在着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社的习惯,也是阻碍集镇建社的一个障碍。有些区村干部甚至以“破坏本行政村的合作社”为借口阻止群众向集镇合作社入股。各级领导机关应耐心教育各级干部,说明按经济区域建立合作社机构的好处。但在选举合作社的理监事时,则应照顾到各村,这一点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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