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8阅读
  • 0回复

彭真在关西财界招待会上的讲话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26
第6版()
专栏:

彭真在关西财界招待会上的讲话
新华社大阪4月25日电 彭真委员长今晚在日本关西财界举行的招待会上发表讲话。全文如下:尊敬的日向方齐先生,各位朋友:
今天,我有机会同关西经济界的朋友们见面,十分高兴。
我在贵国国会的讲话中,着重讲了如何顺应历史的潮流,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它世世代代发展下去。在同关东经济界朋友见面时,探讨了中日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把我们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从广度和深度上推向前进的问题。今天,我想谈谈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所作的努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的一项根本任务。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我们国家确定,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我们在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我们还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讼诉法和一批有关国家机构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我国的法律虽然还不够完备,但在重要的基本的方面,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
为了从法律方面保障我国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的税法等。这些法律,对外国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招收职工、税收优惠、利润汇出、产品内销、专利和商标权的保护、争议仲裁、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根据平等互利和保护外商正当权益的精神作了规定。可以说,从主要的方面来看,外商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是有法律保障的。我们的法律主要是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策固定下来,作出基本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可以由实施细则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还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我们的法律规定,中外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迫切需要的法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我们正在抓紧制定。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将会进一步完备起来。
各位朋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这些规定,保证我国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都必须得到遵守,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关西地区在贵国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也是中国人民熟悉的地方,历史上就和我国有着密切的经济、文化往来。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关西经济界的朋友们为促进中日两国的经济合作,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关系,又作出了积极的重要的贡献。我谨向各位朋友表示感谢。我希望我们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全面的发展。
最后,请允许我借主人的酒,提议:
为中日友好合作关系的更大发展,
为关西地区繁荣昌盛、人民幸福,
为在座各位朋友们的健康,
干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