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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有关审判期限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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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06
第4版()
专栏:小资料

外国有关审判期限的规定
(一)没有规定审结期限,只规定审判开始的时间。
有的规定了审判不间断原则。如:苏联规定,法院从受理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审理。有的规定审判可以中断,但对中断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民主德国规定,审判最迟应在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的四个星期内进行。如果由于特别障碍而不能遵守这个期限,应当由审判长记明于卷宗。已经开始的审判,中断时间总计不应超过十日,不满三日的中断可以不计算在内。中断总计超过十日的,审判应当重新开始。
(二)没有规定审判期限,只对审判中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作出规定。如:日本规定,从提起公诉起,对需要拘押的被告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法院裁定可延长一个月。除犯有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重罪、惯犯、有毁灭罪证嫌疑、姓名或住址不明的以外,只准延长一次。羁押期满,或者由法院以决定取消羁押,或者允许保释。
(三)既未规定审判期限,也未规定开始审判的日期。如:联邦德国,刑诉法规定自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自行决定开始审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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