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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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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6)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除了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主观上具有过失。玩忽职守罪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本来应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已有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第二,客观上具有严重失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失职,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对所管的工作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等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失职行为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只有因严重失职而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虽然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某些损失,但是情节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失职行为的,应当加强教育,或者酌情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什么叫重大损失?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是指厂房、设备、物资、资金的巨大损失,人身的重大伤亡以及政治上的重大损失等等。
玩忽职守罪同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玩忽职守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并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管理活动中,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包括工人在内,它发生在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作业的过程中,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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