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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服务环节的合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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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3
第2版()
专栏:

  提倡服务环节的合作
  本报评论员
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合作经济冲破了过去的单一模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农民要求合作,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供销、加工、储运、技术等产前产后服务环节方面,这反映了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目前产前产后环节的合作,形式多样。有以某项产品、技术、某个生产层次为中心的专业合作,也有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合作;有以服务为主的各种协作组织,也有以经营为主的经济实体;等等。但各种形式又具有一些普遍性的特征,就是合作在初级产品的生产领域,不打乱家庭经营;参加、退出合作完全自愿,坚持互利原则;合作方式可以是集资,可以是劳动联合,也可以是其它生产要素的结合;在合作经营的环节上风险共担,利益共沾;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办法,留一定的公共积累。这些特征,既能保持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的环节、层次上发挥了联合的优越性,在市场调节的条件下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坚持合作化的道路,因而深受农民的欢迎。
农民在供销、加工、储运、技术等产前产后服务环节上联合起来,可以直接参与市场,开辟流通渠道,保证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可以突破家庭经营的局限,扩大规模、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成本,增强生产、竞争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可以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多样化的加工产品,开辟原料产品的多种用途,扩大销售市场,调节上市时间。
产前产后服务环节的合作,也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商品经济的计划指导,国家可以通过它同几亿农民建立联系,协调供求关系,指导农民生产;农民也可以通过它获得信息,了解和接受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规划、要求,还可以通过它经常反映生产者的要求。以合作形式将分散的财力、物力聚集起来,兴办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事业,可以带动广大农民发展新兴产业,在较大范围内调整产业结构。
各级领导和地区性的合作组织,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引导农民办产前产后服务环节的合作。农村供销社、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各种产前产后服务。在引导、扶持农民兴办产前产后的合作时,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重视农民的要求,因势利导。不管不问和拔苗助长,都会挫伤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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