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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苏联公证制度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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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3
第4版()
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日本苏联公证制度简介
日本的公证人隶属于法务省,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公证人按照法务大臣指定的地点设置办事处。地方法务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无公证人,法务事务官也可执行公证人职务。公证人的权限是就法律行为及其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证书”进行证明。
苏联办理公证的机构是国家公证处。国家公证工作分别受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别的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苏联国家公证处的任务,是通过对无争议的权利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证明,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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