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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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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3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法律信箱
  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怎样申请办理涉外公证?
  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涉外公证,要做以下工作。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涉外公证事项,须派代表到公证处申请。代表人应出具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代表人应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要求公证的事项;办理公证的目的和要求;在哪个国家或地区使用。
三、凡要求公证处证明的事项,均须由申请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该事项的真实性。
四、申请对有关文件进行证明的,须向公证处提交一份该文件的副本(文件需附外文译本者,连同译本一并提供)以供审查、存档。
五、为出国人员办理工作经历、职称公证,须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同时向公证处提交国家正式颁发的职称证书(工程师证书、会计师证书等)或主管部门授予职称的文件。
六、为维护国家尊严,公证处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只对用中文写成的文件予以公证。为在国外使用方便,文件可附加译文。对只用外文书写的文件或以外文为正本,中文为副本的文件,一般不予公证。
七、按国家规定,申请公证单位应在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即行交纳公证费。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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