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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与经济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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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3
第5版()
专栏:

  体制改革与经济监督
  王树林
  改革需要经济监督
社会化大生产赋予经济监督以新的内涵,使它成为国家控制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经济监督本质上是物质利益的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加强经济监督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围绕搞活经济这个目标展开的。改革使价值规律的作用和物质利益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大为增强。在我国,国家和企业的物质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会发生矛盾。企业由于它所处的地位与自身的利益,容易从本身的局部利益出发,做出仅仅有利于自身、不利于社会的事情。为此,国家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引导并强制企业在追求自己的经济目标时首先保证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间的协作和交往会日益频繁。在这种横向的联系中,有的企业可能违反合同,甚至损人利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国家对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加强监督,公正、合理地解决它们之间出现的“磨擦”,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从实践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整个经济开始呈现生机勃勃的局面,但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滥发奖金、实物,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特别是在某些商品匮乏的时候,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乘机牟取暴利。这些问题并不是改革带来的,但是,如果不加强监督,任其泛滥,就会给改革造成不良影响。
监督还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的追踪和反馈。通过监督把经济运行的态势,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反馈给经济决策系统,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保持经济机制的健康运行。
有的同志担心,加强经济监督会限制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把经济搞活。这是一种误解。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监督象蜘蛛网一样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然而那里的经济并没有因此被管死。我们所要建立的新的经济体制的特征,是要把国家的统一性与企业的独立性结合起来。只有通过必要的监督,限制少数企业的非法活动,大多数企业合法的、正当的经济权益和积极性才有保障,才能使整个经济出现活而不乱的良性循环。
健全和充实监督机构
经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政监督。又可分为预算监督、税收监督、财务监督。
(二)计划监督。监督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由于对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经济杠杆调节,计划监督的重点应是指令性计划。(三)市场监督。对市场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商标、合同等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四)信用监督。银行通过信贷和结算业务,对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此外,经济监督还包括环境监督、劳动监督
(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经济监督是对经济生活的动态监督,其内容和重点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财政、信贷和市场监督。
为实施上述监督任务,必须健全和充实各类各级监督机构。当前,监督机构、监督制度很不健全,监督力量十分薄弱。原有的各类监督机构,如财政、统计、银行、物价等机关,基本上是结合业务工作的兼职监督,其监督功能往往残缺不全;专职监督机构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两度被撤销,审计、专利、环境保护、经济法庭、经济检察院等,近几年才建立,正常的监督业务一般还未开展。总之,目前各类监督机关,无论是人员的数量还是素质,离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相差甚远。解决的办法,从长远看,要靠各类学校培养大量的、不同层次的经济监督专门人才;当前则可以从企业主管机关(包括改头换面的公司、总公司)抽调一批得力干部加以充实。这样既解决经济监督机关人员匮乏的燃眉之急,又能促进企业主管机关的“消肿”和改革。
由于各类经济监督机关一般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难免出现有些事情这家管,那家也插手;有些事情则无人过问,监督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为此,有必要在中央一级设立一个机构,例如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经济监督委员会,对整个经济监督问题通盘考虑,统一协调各类监督机关的工作,综合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形成一个相得益彰的合力。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不光是相互配合,还包括相互制约。我们的经济监督机关之间,既缺乏配合,更缺乏制约,监督工作本身出现偏差很难发现和矫正。通过彼此间的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某些监督机关的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
加 强 经 济 立 法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只有以法的形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人们才能有章可循,经济监督也才能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经济法不健全,直接影响到经济监督的权威性,限制了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在经济法的制订中,当前比较难于处理的问题是:既要考虑到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紧迫需要;又必须慎重从事,保持法的科学性,防止仓促立法,造成被动。解决这个矛盾,可以采取两个办法:
一是对有些重要的经济法规,先采用草案、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由国务院发布执行。待条件成熟,再以法律形式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作法已予肯定,不再赘述。
二是加强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立法。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基于这种情况,经济立法应当充分发挥中间层次、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作用。有些不涉及全局的问题,可以由城市适应监督的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立法;而一些涉及全局的问题,在国家没有拿出统一法规以前,也可以由城市根据改革总的原则和要求,先搞地方法规,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制订出统一的法律规范。过去,城市管理经济的办法,是直接插手企业内部事务,越俎代庖。今后发挥城市管理经济的作用,一方面要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要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经济立法应当成为今后城市管理经济的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监督和经济法的建设上,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一些国家制订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其内容包括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态度、消费者申诉程序、对违法行为处理的授权等。围绕这个母法,还制订了商品、劳务供应法,商品安全法,商品标志(表示)法,广告管理法,产品责任法等一系列子法。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权利还缺乏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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