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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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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5
第2版()
专栏:

  就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就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答新华社、经济日报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实行征税?
答:目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大部分为其客户或其他企业进行居间介绍贸易,提供咨询等服务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收取佣金、回扣、手续费。按我国《工商统一税条例》、《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应该依法征税。还有一些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从事联系业务,了解情况,提供贸易咨询等活动,而由常驻代表机构的总公司,向在中国境外客户按年定额收取费用。这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款。
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贯彻哪些征税原则?
答: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佣金、回扣、手续费等)征税,贯彻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一部分收入列为征税范围,一部分收入列为免税范围。这样做,既坚持了国际上通行的所得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的原则,又充分照顾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利益。这对我国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四化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征税有哪些优惠?
答:根据我国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精神,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进行推销商品代理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的收入,不征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高于5%税率的项目,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问: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否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
答:按照我国制订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视为外国企业,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对其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缴纳哪几种税?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常驻代表机构拥有和使用的机动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什么时候施行?
答:考虑到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些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执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一律从1985年6月1日起,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计算征收。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有的在中国境内结算支付,有的在中国境外结算支付,如何计算征税?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其结算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无论是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总机构,都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如何计算征税?
答: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对未经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未经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活动;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仍应按照本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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