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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渠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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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5
第5版()
专栏:服务台

  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渠道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读者来信,希望能介绍一下外贸出口的形式、手续和必要的知识。今发表《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渠道》一文,以飨读者。  ——编 者
随着农村逐步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在品种和数量上不断增加,这将为对外贸易提供更多的货源,为国家建设换取更多的外汇。但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只有授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才能在其经营范围内对外经营成交。因此,县、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如果希望出口自己的农副土特产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
一、可以请有关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外贸公司,各县也都设有外贸产品收购网点,如供销社,代理收购当地的农副土特产品。
二、有条件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也是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代理制就是由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理生产、订货部门办理出口和进口,外贸企业只收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县、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可自由选择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按其经营范围可以经营该项产品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可以委托本地的外贸公司,也可委托口岸的外贸公司或外贸专业总公司。
三、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县、乡镇企业和个体户还可以与外贸公司合资办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联合生产、加工农副土特产品,双方共负盈亏。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靠近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农村,应当成为农业方面的对外窗口和“外引内联”的基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其它沿海地区要逐步形成“贸工农”型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按加工需要发展农业生产,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县、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委托出口或合资生产、加工的具体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以及价格等,可直接与有关外贸公司商洽,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双方都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经济权益和责任,实行责、权、利的经济责任制。  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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