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讲话(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6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讲话(四)
十、对少数民族和华侨的继承有些什么规定?
一般来讲,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对少数民族是适用的。但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很不相同,在继承关系上有一些不同的问题和特点。这些问题,在继承法中不可能一一都作出规定。继承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
涉及华侨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那么,被继承人为华侨,居住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侨居国的法律;国外华侨继承国内被继承人的遗产,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十一、继承法公布后应当做些什么事情?
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对每个人都有切身关系。继承法的贯彻,不仅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权益,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使继承法得到很好的贯彻,首先,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很好地进行学习,掌握继承法的精神。第二,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继承法的真正贯彻,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事,关系到肃清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思想,改变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风俗习惯。因而要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第三,各级司法机关在调解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当努力贯彻继承法的精神,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办事。 (全文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