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维护国法的坚强战士——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7
第4版()
专栏:

  维护国法的坚强战士
  ——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
  戴小华
早就听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同志执法如山、秉公办案出了名。前不久,趁到河南采访的机会,笔者访问了赵文隆同志。
我请他谈一谈人民检察院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问题。他略加思索,便侃侃而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是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但这种监督作用,不是只挂在嘴头上,而是通过办案体现出来的。特别是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危害,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果我们不能秉公执法,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有什么资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怪不得赵文隆执法那么严正,原来他把办每一个案件都与党和国家的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这个道理,嘴头上说说容易,要使我们的干部和群众都理解,并且真正贯彻到实践中去,就不那么容易了!”赵文隆接着说:“尤其是一些牵涉到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有的人往往从私人关系出发进行干扰。有的讲情,有的行贿,有的甚至从各方面施加压力。凡是遇到这种情况,不管他地位多高,势力多大,保护层多厚,我们都坚决斗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办案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基本点,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才算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赵文隆正是这样做的。
闻名全国的陈希海、曹振山倒卖汽车案,由于案件牵涉到十几个省市的一百多名党员和干部,案情错综复杂,有的同志不同意定主犯陈希海为犯罪,有的甚至说他是搞活经济的“能人”。陈希海究竟是搞活经济的“勇士”,还是破坏经济改革的罪犯?赵文隆同志既没有避难就易,一推了之;也没有主观臆断、硬下结论,而是带领办案人员,反复核实材料。根据大量确凿证据和法律规定,赵文隆提出了意见。经过多次认真的讨论,最后大家统一了认识,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个案件中的几个罪犯终于受到了法律制裁。此案的处理结果上报后,有关部门认为案件典型、量刑适当、处理坚决果断。
“不是我有什么神通,而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过来的。”老赵接着说:“但是,对于我们做检察工作的同志来说,要正确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还必须有敢顶压力的勇气。在党风、社会风气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时候,政法工作者责任重大,工作中的阻力、困难也不小。我们如果屈服于人情、权势和关系网,往往一念之差,就会使罪犯逍遥法外,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蒙受损害。”
开封市有个田洪文利用工作之便强奸妇女,情节恶劣,证据充足,但有关领导却持袒护态度,有意给他减轻罪责,有的给侦查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赵文隆得知后,非常气愤,要求当地检察机关坚决依法处理。他说:“如果这样的案子都不办,还要我们检察机关干什么!”在省检察院的监督下,这个执法犯法的罪犯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赵文隆同志带领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之所以态度坚决,运用法律准确,这是与他勤于学习,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分不开的。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文件公布后,他带领全省检察干警迅速掀起了学习高潮。当时,他虽已年近六旬,却决心背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赵文隆同志一贯勤勤恳恳,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每次外出调查、开会,他都分秒必争地工作。在生活上,他对自己“约法两章”:一不吃请受礼,二不游山玩水。有一次到信阳,地区领导考虑到他是头一次来,想让他参观一下游览圣地——鸡公山。接待单位把车辆都准备好了,可他还是婉言谢绝了,按计划开始了新的工作。这种严于律己的优良作风深深地感动了周围的同志。
赵文隆同志十几岁参加革命,二十几岁就当了团长,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驰骋过大半个中国。“文化革命”中,他和他的家庭受到残酷的迫害,爱人被摧残致死,一个儿子被打得死去活来。重新工作以后,赵文隆同志既没有因过去的光荣历史而向党讨价还价,也没有因个人及家庭的不幸遭遇而心灰意冷。从十年浩劫的教训中,他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我们党、我们国家和我们的人民是多么重要啊!正因为如此,他回到政法战线后,经常废寝忘食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工作。这正象他自己说的:“我这个人没什么奢求,在晚年力争做到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无愧于自己头上的国徽,作一个捍卫党纪国法的战士,就心满意足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