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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法”的头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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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0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要有“法”的头脑
  黄家安
河南某县有个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和外地有关单位打了七十多场经济官司,都吃了败诉,结果搞得自己信誉扫地,经济损失很大。究其原因,是我们有些厂长、经理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头脑中缺少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这根弦。尽管已颁发了若干经济法律条文,如《商标法》、《合同法》等等,这些同志却不愿多顾及,认为“与己无关”。许多厂长、经理或疏忽或无意的触犯经济法规,结果无法应对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或站在“被告席”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内的经济活动及涉外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对厂长、经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要求厂长、经理不但要有开拓的眼光,“法”的头脑也必须具备。国家已颁发的若干经济法律条文,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不可不学。
当然,也有些企业对“法”已引起重视,开始对干部、职工特别是供销、财会人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有的厂长、经理聘用了法律顾问,这固然不错,但决策者自己不学法,不懂法、守法,就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作出违犯法律的决策,要么滥用职权,阻拦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要么违犯《税法》、《合同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等,以致带来不应出现的经济纠纷,最终落个“悔不当初”的结果。
(注:作者是河南信阳市机电轻化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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