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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树立正确的经济效益观——对熊、邢两同志文章的再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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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3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再谈树立正确的经济效益观
——对熊、邢两同志文章的再讨论
郑子耕
3月14日“我说经济改革”专栏中,熊国华同志文章(下简称熊文)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效益同资本主义经济效益本质不同,认为不能把经济效益和利润等同起来。4月28日,同一栏目中,邢俊生同志著文(下简称邢文)对此提出商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效益和资本主义经济效益的区别不在于是否以利润为标准,而在于取得利润的目的和手段不同。社会主义经济效益也只能以利润为评价标准。
应该说,邢文的观点使问题深入了一步,但觉得还有待进一步说清。
社会主义经济效益和资本主义经济效益的区别,不仅在于取得利润的手段和目的不同,而且还在于:利润作为经济效益的表现有直接性和非直接性的不同。我们所说的经济效益,总是针对一定的经济活动主体,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而言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属私人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各个私有者直接取得利润,利润就是他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利润表现为经济效益是直接性的,利润和经济效益同一。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不是直接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而所有者是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因此,这种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效益,不仅是局部的效益,而且是整体的效益。企业取得的利润表现为局部的经济效益,但这局部的经济效益必须要在同整体的经济效益的关系中才能正确判别。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性特征所必然要求的。由于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常常有这样情况:局部的经济效益并非就是整体的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是负经济效益。这就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利润表现为经济效益有非直接性的特征。因此对企业的利润评价,还需要根据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原则去考察其是否真正有经济效益。为此应该提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个概念,以便比较准确地讨论问题。
我们只从取得利润的手段目的不同,或利润是否直接表现为经济效益等方面,讨论社会主义经济效益和资本主义经济效益的区别,这只是就“经济效益”的外部关系而言的,而问题争议的本质是“经济效益”概念本身的含义。我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效益”概念应该由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两方面构成。质的规定性主要表现为产品和劳务对社会需要的满足,它一般由产品和劳务的市场实现来体现。量的规定性主要可由经营的利润来体现,但这里的利润是由“C+V+M”的整体中结算出来的,本质上是产品整体的量。一般地说,在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调节起作用的情况下,这一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是统一的。而且质和量本身也是内在联系的。但是熊文和邢文都只从量的方面去规定“经济效益”,虽然熊文提到“劳动消耗和社会需要满足程度比较”,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需要满足程度”是一个不可量度的概念,因此也无法用它来确切地表示“经济效益”。
(注:作者是华中工学院社科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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