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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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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4
第1版()
专栏:

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
本报评论员
全面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以后,我国的税收将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税收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支柱。因此,依照税法规定,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是实现国家财力稳定增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地方的领导同志摆不正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只顾局部,不问整体,片面强调施“仁政”,借扩大企业自主权之机,任意降低法定税率,扩大减税或免税范围,延长减税或免税年限,甚至把税收说成是改革的障碍;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强调“松绑”,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拒绝依照税法规定纳税;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或者不按期缴税,故意长期、大量拖欠税款。如此等等,妨碍了国家税收计划的完成,损害了国家财力的增强。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将所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于发展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用于加强国防建设,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等方面,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定团结,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强盛,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何由保障?
我国的税收法规,都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全面测算以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或者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发布的。无论是“法”,还是“条例”,都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现行税法,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体现了宽严结合、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是切实可行的,所有的纳税义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在经济改革中,企业要眼睛向内,从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入手,提高效益,增加收入,力争对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绝不能打税收的主意,企图靠减税或免税“混”日子,这样做,是一种目光短浅、挖国家墙脚的错误行为,而且是“混”不长久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的进行,只应该促进而绝不能损害社会的安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在改革中,各级干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识大体,顾大局,加强法治观念,充分认识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它看成应尽的义务,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抗税为耻。尤其是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严格执行税法,而且要教育和帮助广大干部遵守税法,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改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方法。对于违反税法的案件,要严肃处理,不仅要及时追缴应缴税款,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国家财力的增强,确保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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