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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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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法

徇私枉法罪
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人民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司法机关通过各项司法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代表国家处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对不允许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徇私枉法,陷害好人,放纵坏人。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的。但是,也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隐瞒、掩饰犯罪事实;有的利用职权,千方百计阻挠对犯罪分子的追究;有的枉法裁判,陷害无辜。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刑事追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刑事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凡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索取、收受贿赂等方面的罪犯,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或不依法处理的,也要按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行为人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者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实施这种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伪造、篡改、销毁证据材料,歪曲、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等等。徇私枉法可以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上进行,但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不属于徇私枉法罪,而应按诬告罪或窝藏包庇罪论处。
第三,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明知道某人无罪而有意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明明知道某人有罪而有意对他进行包庇,或者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做出错误的判决。至于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谋取私利、贪图贿赂、袒护亲友、报复陷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不是出于徇私的动机,也不是故意,而是由于业务水平较低、经验不足、思想方法片面、缺乏调查研究、适用法律上有偏差以致造成错捕、错判的,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批评教育,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如果确因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上述情况,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执法犯法。他们的行为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群众中影响极坏,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犯徇私枉法罪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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