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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者能否在本地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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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2
第2版()
专栏:答读者问

  司法工作者能否在本地工作?
问:司法工作者在本地工作,很可能与其所处理案件当事人之一方有亲属关系,或与其所处理的案件有某些利害关系,因而很可能发生偏颇倾向。现在人民政府是否有司法工作者不能在其本地工作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话,如何能防止这个弊端?
一读者
答:人民政府并没有司法工作者不能在其本地工作的限制。人民法院对审判员审判某一具体案件本有分别情形自动或被动回避的办法。如审判员与当事人之一方有配偶其他亲属等关系,或对该案有某些利害关系时,即应自行回避;否则,当事人之他方即可声请他回避。院长如知有上述情形时,应命该审判员回避。此外,如因具体情况足以认为审判员确有偏颇的倾向时,即使审判员并无上述应自回避之原因,当事人亦可举述原因向该员所属之院长要求考虑其应否回避。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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