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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抓紧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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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8
第4版()
专栏:

要抓紧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
张焕光
当前,改革之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不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改革,都必然牵涉到现行人事制度的改革。要改革人事制度,又和制定和完善人事立法有密切的关系。比如,大家都在谈论速度、效率,都在抱怨、批评官僚主义。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责不明确,正是产生官僚主义的重要原因。克服官僚主义的办法之一,就是用行政立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责。又比如,大家都在谈论振奋精神、调动积极性,谈论打破“铁饭碗”,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一套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奖有罚的严格制度,正是“铁饭碗”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打破“铁饭碗”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用行政立法严格规定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一整套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奖有罚的制度。再比如,大家都在谈论干部的“四化”,都在为我们的一些干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业务外行等现象担忧。尽管这些现象近几年来已有了较大的改变,但还很不够,还有重重阻力。什么原因呢?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缺乏一套合理而又统一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流动、辞职、辞退、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等的系统法规。因此,制定一部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法,以此作为统一和完善人事法规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再相应制定各个环节的单行法规,是克服上述弊端、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现在着手制定一部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法,不仅需要,而且也有可能。第一,在人事管理这一领域,我们已积累了数十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第二,建国以来,我们已搞出了一大批单行的人事法规,虽然不完善、不系统,但毕竟可以作为这个基本法立法的基础。第三,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也为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提供了极其丰富的素材。很多法律规范在改革实践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立法只不过是把它加以条文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第四,世界上不少国家早就制定了这种基本法,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法》、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瑞士的《公务员章程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联邦德国的《联邦官员法》、埃及的《国家文职工作人员法》、印度的《全印文官法》等,这些我们都可以参考并有所借鉴。
当然,由于我国整个社会都处在改革之中,一切都在发展变化,这和制定一部相对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无疑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改革和立法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因为,法律既是对已取得的成果的固定,又是对未来发展的指导。一方面,改革在进行,成果也在不断地取得,法律也就需要不断地对之加以固定。我们决不能等到改革大功告成的那一天再来立法。另一方面,改革在进行,正需要不断地通过立法来加以指导。况且法律是可以不断完善的。有的问题,如果经验尚不成熟,我们可以暂时不立法,而以政策来规定,等经验成熟之后再行立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现在就对那些经验已经成熟或已经基本成熟的东西进行立法。即使法律有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也不要紧,我们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它加以适当的修改或补充。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第137页)我认为,这个既积极又慎重的思想,应该成为我国人事立法乃至整个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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