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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对产销劣质产品单位采取法律措施 化工产品数量质量和种类都不能满足需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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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8
第7版()
专栏:

苏对产销劣质产品单位采取法律措施
化工产品数量质量和种类都不能满足需要
据新华社莫斯科5月26日电 苏联最高法院院长捷列比洛夫最近对苏联《经济报》记者发表谈话时指出,苏联最高法院决定对销售和生产劣质产品的单位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
苏联每年有大批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但有的企业经常生产过时的、技术水平低下的产品和无人问津的日用品,使国家和个人蒙受重大损失。因此,苏联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负起责任,对那些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的单位追究物质、行政和刑事责任。
捷列比洛夫说,按照苏联法律的规定,生产质量低劣、不合标准的产品的厂长、主任工程师、技术检查处长以及其他直接有关人员首先应负法律责任。法院有权要求免除有关人员的职务。
他说,企业领导不能把生产劣质产品的责任推到提供原料或配套产品的企业身上。因为法律规定企业领导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配套产品。当然,提供劣质原料和配套产品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用户赔偿损失。
据新华社莫斯科5月26日电 苏联化学工业部部长弗·利斯托夫今天在《社会主义工业报》发表文章说,苏联化学工业近年来虽然取得很大发展,但化工产品的数量、质量和种类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利斯托夫说,苏联今年计划化工产品增长5%,但完成这一指标是很困难的。
消费者经常写信给企业和报纸,埋怨化工产品的质量和品种。如,合成洗涤剂、油漆产品、照相材料等日用化工品的生产仍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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