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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 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河北省委提出若干政策界限的试行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委作出关于划清政策界限七条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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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3
第4版()
专栏:

准确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 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河北省委提出若干政策界限的试行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委作出关于划清政策界限七条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若干政策界限的试行意见(摘要)
为了准确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若干政策界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的不正之风与改革中的失误的界限
新的不正之风和改革中的失误有原则区别。区分两者的界限最根本的一点,是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着想,还是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富裕着想,由于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失误,是改革中的问题,不是不正之风;趁改革之机,不顾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则是不正之风。
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没收其不正当的收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借改革之机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中饱私囊的,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彻查严办。要着重查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问题,对涉及群众性的问题要取慎重态度。一个单位搞不正之风是领导上的责任,对群众主要是加强正面思想教育。
在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要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改革的积极性。改革中一些探索性的措施,由于不完善或者由于遇到某种干扰而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处理时要慎重,不要把改革性的措施当成不正之风。对于在改革中由于缺乏经验、界限不清而办了错事的同志,应着重教育,吸取教训,并支持、鼓励他们在工作中继续探索,开拓新的局面。
二、关于处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问题中的界限
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认真处理。对所办商业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该停办的要停办,债权债务要办理清楚;对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条件,套购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买空卖空,牟取暴利的,要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收入。对允许继续办的,要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人、财、物上与机关脱钩。
处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要区分时间界限。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下达后,到1984年7月底以前已经停办的,一般不作处理,正当经营所获利润和已分的红利,不再退还;应停办而未停办的要作检查,所获利润和已分的红利,按有关部门规定上缴财政,个人股金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分红超利息部分一律退回,无盈利的只还股金不付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后仍拖延不纠,坚持不改的,要以违反纪律论处。
对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去经商、办企业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党政机关离休、退休干部应聘参与乡镇、街道企业的管理工作,应予允许。但不准利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影响和关系,套购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牟取高利。至于他们的原生活待遇如何改变,可根据其应聘收入情况,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与招聘企业协商确定。
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多种经营与以权谋私经商办企业的界限
国营工商企业,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可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不准依仗职权套办损害国营企业利益、损大公肥小公、损公肥私的“小企业”。已办的这类“小企业”,必须认真整顿,参照纠正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银行应按规定支持群众性的金融服务组织,以吸收游资,调剂资金,发展经济。但不准办从国家银行贷款,搞低利贷进高利转贷,坐吃利息差额的“小银行”,也不准用公款或职工集资向任何单位入股分红。已办的“小银行”要停办;向其他单位投入的股金要退出。以上两项所获利润和个人分红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要上缴财政。
四、关于应发奖金与滥发奖金的界限
凡是符合政策规定,奖金来源正当、发放办法合理的,属于应发之列。违反政策规定,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奖金来源不正当的,弄虚作假,以及在发放办法上谋私利、送人情等,均属滥发,必须制止和纠正。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1985年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全年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费包干节支奖;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财政部1985年有关文件的规定发放奖金。科研单位和文化艺术系统的奖金发放可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84年发放奖金中的问题,要按照当时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的规定,进行认真清理,超过规定的部分要退回。
政企合一单位,凡机构改革中已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实行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办法;没有明确为企业性质,但现在确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也可实行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办法;没有成为经济实体的,实行党政机关发放奖金的办法。1984年既发了党政机关经费包干节支奖,又按国营企业办法发了奖金的,必须退还其不该得的那种奖金。
1984年发放的奖金、补贴、实物,全年统算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补贴和实物要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要禁止党政机关和有关的业务部门从国营企业平调奖金,也不准企业向领导机关和有关系的业务部门赠送奖金。1984年有这类问题的单位,要将平调和接受的奖金一律上缴财政。
五、关于价格合理上涨与乱涨物价的界限
按照国家物价政策,随着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适当提高某些国家定价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放开企业定价的商品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的价格,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是正常合理的现象,不属于乱涨价。所谓乱涨价,是指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乘改革之机,违反物价政策和规定,随意增加提价的商品种类和扩大提价的幅度,特别是提高国家定价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价格,牟取高利,扰乱市场。对这些乱涨价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加制止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经济的、纪律的、法律的惩处。
六、关于有偿服务与受贿、索贿的界限
凡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发展生产服务,经双方协议签订合同,按合同取得合理报酬,应视为有偿服务。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搭桥挂钩撮合成交活动中利用财权、物权、收税权、贷款权、工商行政管理权等接受或索要他人钱物,所获的钱物要退出,情节严重的要以受贿或索贿论处。
七、关于经济、业务往来中必要的招待与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界限
必要的招待是指请专家、教授讲学,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客商签订业务合同,同外单位搞经济技术协作等礼节性的招待,应当允许。对这类招待也要严加控制,陪客人要少,生活标准要适当,要内外有别,内宾的标准要低于外宾。企业的必要招待费用,可从厂长(经理)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企业领导人掌握使用,并严格开支手续。要严禁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之机,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仅要参与者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关于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不正之风,应视为经济犯罪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交政法机关立案审查:(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恶劣手段,骗取国家财物,巧立名目,进行私分者;(二)国家银行、信贷机关利用工作之便,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侵用国家资金,或以贷款入股攫取高额利息,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者;(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牟取暴利者;(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炒买炒卖外汇者。
各级党委在执行以上试行意见时,要特别注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理想、纪律教育,以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这是有效地制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些具体政策性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区别不同的性质和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中共安徽省委转报蚌埠市委关于在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划清政策界限的七条规定(摘要)
(一)划清按照国家规定或兑现承包合同进行奖励同滥发奖金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或兑现承包合同提奖、分成,奖金来源正当,即使奖金多一点,按规定缴纳奖金税的,不应视为不正之风。但对弄虚作假,奖金来源不正当,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发奖金的,或在国家规定以外和承包合同以外重复发奖金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划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同乱提工资的界限。企事业单位实行联产、联利、计时、计件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在工资总额之内上下浮动工资,或因经济效益好,按照国家规定和承包兑现给职工上浮工资,不应算作乱提工资。但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亏损,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给职工上浮工资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划清机关为安排待业青年兴办企业或兴办为机关服务的企业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从中牟利的界限。党政机关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而开办的企业,或开办为机关服务的企业(如印刷厂、小卖部、浴室、理发室等),只要这些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产供销与党政机关完全脱钩,就不应作为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不正之风看待。但党政机关以谋利为目的而办的企业,党政干部担任企业职务或插手企业经营活动、入股分红、领取双薪双奖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划清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必要的招待同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的界限。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技术咨询、聘请专家讲学和外经、外事活动等必要的招待,以及企业为给产品作广告,与外商打交道而请客吃饭,就不应视为不正之风。当然,也要注意节约。
(五)划清对有重大贡献者实行重奖同滥发奖金、乱提工资、突击提干的界限。对在发明创造、革新挖潜、节约能源、新产品试制、产品质量提高、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实行多奖、重奖,按规定手续晋级提职,不能算是滥发奖金、乱提工资、突击提干的不正之风。
(六)划清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价格同乱涨价的界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或者国家允许随行就市的价格,不能算作乱涨价。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或乘猪肉等农副产品调价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立即纠正。
(七)划清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发生的问题同明知故犯的界限。重点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集体企业,主要是帮助它们完善规章制度,搞好承包,端正经营思想和作风,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要保护它们坚持改革和搞活经营的积极性,不要借口纠正新的不正之风,捆住它们的手脚。更不许借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否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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