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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堂妹争财产 一份遗嘱解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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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堂兄堂妹争财产
一份遗嘱解纠纷
河北滦南县棉织厂副业工周秀芝,是个独生女,从小在生父周少奇身边生活。她的堂兄周春斌,对周少奇曾予扶助。
1975年4月,周少奇夫妇给闺女周秀芝写了一张继承文书(按:这叫自书遗嘱)。1983年12月,周少奇的妻子病故。1984年1月14日,周少奇经滦南县公证处公证,又立了遗嘱:“一、我和我妻共有正房三间,坐落在滦南县南套公社大二里庄西大队。我妻唐兰英于1983年12月在县医院病故。其中属于我妻一间半正房由我和女儿周秀芝继承。我继承的份额遗留给我女周秀芝,属于我的一间半正房(东边)遗留给我侄儿周春斌。二、储蓄在汀流河储蓄所活期存款四百元,用于死后安葬。如有剩余留给我侄儿周春斌。三、其它浮物遗留给我女儿周秀芝。本遗嘱委托王扬、李庆武执行。”1984年1月16日,周少奇病故。
为继承周少奇的财产,周秀芝和周春斌发生争执。周秀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不同意周春斌分财产。一审法院按周少奇1984年1月14日经过公证的遗嘱判决:东边一间半正房及100元现款归周春斌所有;两间半正房、一块手表、228元现款及其它浮物和宅基附着物属原告周秀芝所有。判决后,周秀芝不服,以自己是周少奇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周春斌无权分得其父遗产为由提出上诉,周春斌以其伯父生前有遗嘱为由予以答辩。
经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周少奇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1984年1月14日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遗嘱。周秀芝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审判人员向周秀芝耐心做工作,讲明什么叫遗嘱继承,怎样认定遗嘱继承,周少奇的遗嘱为什么是合法的等。由于周秀芝懂得了法律知识,表示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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