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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过继的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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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3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过继的区别编辑同志:
继承法中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请问,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过继有何区别?
内蒙古自治区读者 丁 菲丁菲同志:
收养主要指某成年人将他人未成年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身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产生。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协议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只产生契约关系而不能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并未解除与其生身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尤其在农村,过继实际存在着三种情况:一种是带有继嗣性过继,如送葬“打幡”等,这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第二种是民间将直系亲属以外的未成年的亲属过继为子女,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养关系,其法律意义与上述收养关系相同。第三种是将直系亲属以外的成年卑亲属过继为子女,并立下字据,如某老人将其一侄子认为儿子,并立字规定,该侄子对老人生养死葬,待老人去世后,获得老人的房屋。这样的过继实际上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或供养协议的规定,为那些需要他人扶养的人,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方便条件和法律保障,而且也从经济利益上鼓励人们为缺乏劳动和生活能力的人提供帮助,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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