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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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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遗嘱风波
本报通讯员 张朝 本报记者 王永安
在北京崇文区花市上三条一间简陋的平房里,躺着命已垂危的七十六岁老人王书林,守候在他身边的七十七岁老伴苏玉兰愁眉紧锁。隔了不长时间,王书林于1983年5月25日去世。
老人的丧事办完不到半个月,苏大娘就拄着拐杖来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告状——要求继承老头生前在花市下二条购置的三间大北房,而这房子现由她的继子王金斗住着。
法院受理后,被告王金斗在答辩状中称,他住的北房,是他生父王书林与继母苏玉兰结婚前购置的,不同意分给苏玉兰。苏大娘扬言:“法院不把北房判给我,我就喝敌敌畏!”
第一份遗嘱
“苏玉兰,你要求继承三间大北房的理由是什么?”
“老头有遗嘱。”苏大娘回答了审判员的问话后,交了王书林1983年元月20日立的遗嘱。内容是:“立嘱人王书林决定将花市下二条北房三间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爱人苏玉兰。”
王金斗一见此状,立即说:“元月20日我父亲已神志不清了,遗嘱是苏玉兰的意思,不能承认。”
这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有代笔人和证人。
证人叫胡龙,是王书林的棋友。他讲:“立遗嘱那天,王书林夫妇、我和代笔人在场。王书林说他死后把北房三间给苏玉兰,代笔人按他的意思写好后我们都签了字。老头当时说话利索、清楚,和正常人一样。”
代笔人李林讲:“1983年元月20日晚,我同李蔚到苏家。老头躺在床上,病得很厉害。老太太哭着说,‘老头子快不行了,有三间北房要给我,现在就立个字据。’我按老太太所说写了,问老头同意不,老头说同意。当时在场的有王书林老两口、我和李蔚。老头说话时颤颤抖抖的。”
李蔚虽在场,却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她讲:“那天晚上,老头坐在床上让老太太出去后说,‘我有三间北房,
等我死后给老太太做生活费。’说完老太太进来,代笔人李林开始写。当时老头脑子很清楚。”审判员问:“你和李林进门后,老太太哭了没有?”李蔚说:“哭什么?没哭。”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而关键的问题是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则所立的遗嘱无效。那么,王书林立遗嘱时,到底是病得快不行了,还是头脑清楚得同正常人一样?他是否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王书林的遗嘱,到底是他口述的,还是他老伴口述的?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王书林立遗嘱时,在场的李蔚没有签字;而自称在场并签了字的胡龙,代笔人李林的证明却没有他,这胡龙能作见证人吗?
审判员对这几个证人相互矛盾的证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然后在法庭上宣布:“王书林的遗嘱不能确认;苏玉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主张不予采纳。”苏大娘一听,急得浑身发抖,躺倒在地。
第二份遗嘱
事隔两个多月,苏大娘又交来第二份遗嘱。立遗嘱的日子是1983年元月14日,代笔人是工人朱平,见证人仍是胡龙。这份遗嘱一千多字,大部分篇幅是控诉王金斗妻子如何虐待王书林、苏玉兰,最后提出不仅要由苏玉兰继承三间北房,而且要求王金斗等儿女在经济上帮助苏玉兰。
审判员再次询问胡龙,胡龙说:“王书林这次立遗嘱时,是一个小伙子代笔的,我签了字。”其实,胡龙的签名是代笔人朱平写的。审判员出示遗嘱原件,胡龙辨认后承认:“这份材料我没见过。”
为了证实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法庭又对遗嘱中所涉及的事情进行了调查,结果证明王金斗之妻没有虐待公婆行为。法庭认为,第二份遗嘱仍然不足以证明是王书林真实自愿的意思,故不予采纳。苏大娘听后,怒气冲冲地说:“我不同意!”说完,未经审判员允许就离开了法庭。(按: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应当中途退庭。)
按法定继承判决
法庭决定对这件继承案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就必须弄清谁是王书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弄清哪些财产属于王书林的个人遗产。
王书林1925年与王王氏结婚,生下王金斗兄妹三人。1950年,王书林在花市下二条购置房屋七间(北房三间,东房一间,南房二间半,门道半间)。1961年王王氏病故后,王书林于1963年同冯淑珍结婚,未生子女。1976年冯病故,王书林于1978年同苏玉兰结婚。根据这一事实,法庭认为,花市下二条的七间房屋是王书林与王王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应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王王氏病故后即产生了继承问题。七间房产应由王书林、王王氏各得一半。而王王氏所得的一半房产又应由王书林及其子女王金斗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这样,属于王书林个人所有的份额应为八分之五。王书林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便是苏玉兰和王金斗兄妹三人。
在分割财产时,法庭考虑到苏大娘丧失劳动能力和另有住房的情况,便将一间东房、一间半南房、半间门道判归她继承;考虑到王金斗一直住在北房里和经常照顾生父的事实,便把三间北房、一间南房判归王金斗兄妹三人继承。这个判决既照顾了老人的利益,又考虑了实际情况,合理合法。1984年6月开庭宣判,苏大娘听到北房没有判给她,就喊:“你们判得不公,我要北房!”当审判员交给她判决书,并告诉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时,她说:“我不签字。”(按: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事后,苏大娘也没上诉,而是催法院同房管部门联系,快给她办理所得房产的过户手续。
遗嘱内幕
苏大娘为什么非要北房不可?她拿的两份遗嘱有什么内幕?前几天,我们访问了她和遗嘱代笔人。苏大娘滔滔不绝地说:“我是个苦命人。二十岁时丈夫就死了,一直守寡五十年。我有一个亲生儿子,不幸在1977年病死了,孙子对我又不好,我只得在七十一岁时同王书林结婚,为的是有个伴。谁知老头子和我过了五年多就死了,我的亲孙子那里又不能去,因为我已是王家的人了(按:这是老人的封建思想,是错误的。但作为她的孙子,仍有对自己奶奶进行赡养的义务)。我快八十岁了,往后可怎么生活?我想了想,老头子有七间房,三间北房最好,我得弄到手,这样或卖或出租,都可以保障我的生活,于是我就在老头病危时,找人按我的意思给老头写了两份遗嘱。”
遗嘱代笔人李林讲:“我们看苏老太太一人生活怪可怜的,想给她帮个忙,所以就按她的意思写了老头的遗嘱。”(按:在我国遗嘱继承还是个比较新的法律问题。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有着具体的规定,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防止出现不合法或假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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