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有关问题 经贸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4
第2版()
专栏: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有关问题
经贸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新华社、经济日报、国际商报记者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下面是这位负责人对记者所提问题的回答。
问:为什么要发布这个《条例》?
答:近年来,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在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发展很快。技术引进的合同数量和规模显著增大,方式更加多样,技术或设备的来源遍及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了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力,初步形成了全国范围开展技术引进的新局面。
为了进一步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促进技术引进的发展,在开放、搞活的同时必须健全法制,加强宏观管理。根据我国技术引进的实践经验,并汲取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经过国内外专家的讨论,制订了本《条例》。
问:请谈谈发布这一《条例》的意义。
答:在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中,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必要的。以往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影响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特别是国外的合作者,对于向我转让的先进技术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抱有疑虑,担心我获得技术后任意扩散,损害其经济利益。《条例》从法律上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发展中、外双方的合作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问:《条例》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技术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包括: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技术服务,都属于《条例》的管辖范围。换言之,只要中、外双方通过技术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达成的合同中包含上述三者之一,都属于技术引进合同,受本《条例》的管辖。对于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国资本企业,有外国资本参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外国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也属本《条例》管辖。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方以技术作为股份资本投资的,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受本《条例》管辖。
问:请谈谈实行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答: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技术引进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是保证合同条款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保护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体现技术引进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技术引进合同的顺利执行。这样做对合同的双方均有利,也对加强技术引进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谈谈限制性条款问题。
答:限制性条款是国际技术转让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技术引进合同中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违反合同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在《条例》中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接受的九条限制性条款。但在特定情况下,经合同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这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