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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石家庄专区分院对处理地主房洛雨杀人案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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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4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河北省人民法院石家庄专区分院对处理地主房洛雨杀人案的检讨编辑同志:
十月十四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地主反攻杀害革命干部,村干帮凶、专县马虎了事”的来信,对我院提出批评。现将我院检讨寄给你们。
正定三区西河村地主房洛雨及其子黑狗等在一九四九年七月六日黑夜打死村长康玉环案,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经正定县司法科判决后,死者之子康振江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诉,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将该案转本分院办理。一九五○年一月份,本分院传讯康振江及房犯洛雨到庭询问。我院在接受此案时即认识不足,而在处理该案时,并未深入到肇事地点作详细的调查研究,了解全面的实际材料,而只以呈状、县司法科判决书及双方供词为根据。因此,认为康玉环确系被牛车轧死,房洛雨仅应负打伤人之责,不应负打死人之责;而未认识到房犯在历史上之恶霸行为以及此次行凶实际是预谋杀人,更未了解到自康玉环死后,该村就无人敢当村长了。这样,就把该案马马虎虎地处理了。经过检查,我们发现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我们的立场是不明确的,观点是模糊的。
河北省人民法院石家庄专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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