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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训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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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9
第4版()
专栏:

朱训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朱训受国务院委托今天下午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朱训说,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已发现矿产一百五十多种,探明储量的达一百三十六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我国的采矿事业也有很大发展,到1984年底,全国拥有国营矿山五千六百余座,乡镇集体和个人开办的、比较稳定的小矿六万多处;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四千多万吨增加到1984年的十二亿多吨,增长了三十多倍。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探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对小矿的管理。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探开发的速度和效益。因此,制定矿产资源法是十分必要的。
朱训说,拟订这个法律草案,要体现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和“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调动国营、集体、个人的积极性,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朱训说,矿产资源法草案对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小矿开采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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